梅州医疗保险基本医疗待遇
时间:2023-05-10 16:34:32 4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十九条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被保险人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所在市、县、区境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范围之内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医疗收费标准、基本用药目录、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住院和异地就医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在门诊就医,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由被保险人自付。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要先付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左右的起付金额(起付额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标准,其中一级医院以下按450元,二级医院按600元,三级医院按800元),方能进入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支付标准为: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负担25%;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15000元)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15000元以上至25000元(含25000元)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的比例比在职被保险人每个付费段低5个百分点。

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由统筹基金和被保险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计算。

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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