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先行保存7日一般视为自然日。《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规定证据先行保存7日为自然日还是工作日,但是一般会认定为是自然日,这样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立法精神。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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