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性质是什么?
时间:2023-09-08 05:30:11 2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该段内容讲述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机关依法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为防止证据的遗失,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和先行登记的方法,这属于调查取证的一种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对当事人人身和财物实施的暂时性控制。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机关依法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为防止证据的遗失,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和先行登记的方法,这属于调查取证的一种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对当事人人身和财物实施的暂时性控制。

调 查 取 证 :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证 据 属 于 哪 种 方 式 ?

调查取证是执法部门为保全案件证据、确保案件调查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是指在正式立案前,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等先行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证据损毁、转移或者毁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调查取证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属于一种保全措施,旨在确保案件证据在后续调查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保全和利用。

然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由于保全措施的采取可能导致当事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依法及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其次,保全措施的采取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是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全案件证据,但同时也需要注意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

总结: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是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旨在确保案件证据在后续调查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保全和利用。然而,保全措施的采取可能导致当事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依法及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保全措施的采取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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