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条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类别和管理模式
时间:2023-06-06 18:04:57 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只有保税区,具有保税加工、储存、国际贸易等三大功能,以后又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在原有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港区联动和物流功能。2000年为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的管理,我国又推出了出口加工区,将分散的加工贸易企业尽可能集中在一个区域里。2004年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物流的需要,我国又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物流园区,为跨国公司全球采购和配送业务提供了基地,当然也提升了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地位。

2005年为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我国批准设立了保税港区,进行口岸、物流和加工功能联动的尝试。2007年,我国建立了珠澳跨境工业区,使我国有了第一个跨关境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以后设立跨关境的自由贸易区进行有益的探索。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同设立的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也是我国的尝试。综合上述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类别,就其功能而言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一功能的,如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分别具有加工功能和储存物流功能。另一类属于多功能区域,如保税区具有加工、储存、国际贸易功能;保税港区具有口岸、物流和加工功能;珠海园区则是保税区加出口加工区再加口岸的综合功能。

对于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和出口监管仓库,海关系统外的专家学者一般都将它们纳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范围。而海关系统的教材和文件都不列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我认为,作为区域,可以将保税物流中心纳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同境外自由区的贸易货栈,而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按照国际公约也都是单列,未纳入自由区的范围。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模式不同于许多发达国家采用的企业化管理模式。基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运行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型,而不是市场推动型,所以,一般由地方政府向国务院申请设立某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作为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开发、招商引资和日常管理,包括协调税务、外经贸、外汇、工商行政等政府机构与区内企业的关系,向地方政府负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全封闭的区域,其开发建设包括建设物理围网将区内和区外隔离开,并设若干卡口供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国务院主管部门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物理围网进行实地考察,认为合格并验收后,海关派关员进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方可正式启动相关功能和开始营运。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出境、进出区和区内的经济活动依据相关法律行使监管,向国务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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