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错方的标准、过错程度可以通过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来反映。这些具体情况反映了他们主观恶性程度的差异。不同情节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也不同,所以处罚的程度应该是不同的。比如,不法分子肆无忌惮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频繁通奸、屡教不改、屡教不改等,即使是因为婚外恋而以更直接、更暴力的方式虐待、遗弃被害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和情感伤害也远大于不法分子的隐秘方式和罪恶感
事后不法分子的态度直接影响到被害人的精神状态。如果不法分子在事后主动承认错误,安慰被害人,并努力取得被害人的理解,被害人的精神痛苦就会减轻,容易克服。相反,如果不法分子在侵权后态度依然傲慢,无意承认自己的错误,甚至反目成仇、暴力抛弃,会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考虑过错方的态度。除金钱等物质赔偿外,还可以要求过错方采取赔礼道歉的方式,以更好地达到抚慰受害方的目的。这样,过错方的态度也可以从一个方面反映出来
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一个比较容易衡量的标准,特别是考虑到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对较低的现实,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在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在同一地区,人们的收入也相差很大。如果他们过于拘泥于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将是实质上的不平等。无论不法分子的经济能力如何,赔偿金额都会根据公约甚至内部规则来确定,这就会导致这样的后果:富人可以用少量的赔偿获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甚至支付少量的对价,从而达到继续伤害、侮辱被害人的目的,同时,被害人因赔偿数额小而得不到心理安慰;但是,经济条件差的过错方,由于赔偿数额巨大,可能无法维持自己未来的生活,因此不得不忘记离婚,只能维持一段没有感情的婚姻,无法达到离婚自由的目的
,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和法律权威的维护。否则,无论过错方的情况如何,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实践中都无法落实,不仅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还会再次伤害受害人
不同的性别、年龄和人格具有不同的抗争能力和精神损害的康复能力,因此,同一过错行为对不同的受害人产生不同的后果。当考虑到受害者受伤的严重程度时,人们普遍认为,在同样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女性的精神痛苦要大于男性。年富力强的人比老年人更容易从痛苦中恢复过来。性格敏感、感情严肃专一的人更容易受伤。这就要求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对当事人和案件的更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出恰当的判断
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不仅影响到一定数额的赔偿能否达到其预期和达到抚慰的目的,但也影响到受害者及其子女的晚年生活。对于自身和对方经济条件较好的被害人来说,较少的赔偿数额不能满足“安慰”的需要,甚至是一种讽刺;如果被害人自身经济状况较差,主要收入取决于过错方,多数情况下,被害人还必须抚养子女,损害赔偿数额较小,这可能给被害人及其子女的未来生活带来不利影响。此时,离婚损害赔偿不应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还应侧重于被害人财产的损失。无论对被害人的赔偿是实质性的还是人道主义的,都必须结合被害人自身和家庭经济状况来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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