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对于婚内出轨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因此,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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