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劳动仲裁代理词
时间:2023-04-15 16:32:58 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承担此次工伤的全部责任,且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应当依法赔偿

2008年5月14日是申请人某某负伤的时间,此时正值上班期间,申请人受伤正是在申请人工作期间发生的,而且申请人受伤的地点是在被申请人单位的车间内,因而此次事故认定为工伤是无疑的。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仓山)经过调查,核实了以下经过及情况:2008年5月14日8时30分左右,某某在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上班时爬到梯子上取棉时,不慎从梯子上摔到地面致伤。上述调查,有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调查的笔录和相关证据,因此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仓山),认定申请人为工伤是客观公正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为六级残疾和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为七级残疾,也都是客观公正的鉴定。

被申请人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明显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且此项证据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本身就值得怀疑。被申请人作为一个法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后不仅未依法给予申请人赔偿,而是采取种种措施刁难申请人,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因此,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二、申请人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一)后续治疗费8000元(包括现已经发生的医疗费5080.09元)及伤口发炎的医疗费343元

申请人某某2008年5月14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因公负伤后,两度被送至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武警福建总队医院治疗(一次是5月14日至6月6日,另一次是6月19日至8月24日),这两次医疗费被申请人已经支付。虽然申请人经医院两度治疗,但双跟骨仍然存在骨折线模糊、废用性疏松、伤口流脓不止等症状,申请人不得已再次两度住院(一次是10月12日至10月16日在协和医院,另一次是10月17日至11月11日武警福建总队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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