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张女士找到一份保洁工作,公司与其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张女士上了3个月的班,公司很满意,将其录用为正式员工。
但她发现,单位虽给她试用期工资,但却没给她上社会保险。后张女士找到单位询问,被告知,职工在试用期内,单位不负责上社会保险。请问单位的解释合理吗?武先生
律师解答
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可见,试用期必须是建立在劳动合同期基础之上的,脱离了合同期的所谓的“独立的试用期”是不存在的、不合法的。这也就是说,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合同期限范围之内的,不可能脱离劳动合同而存在。
由此可见,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已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后的次月起,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故上述单位对张女士的解释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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