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原劳动部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办案规则〉〉第51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用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除了公告送达,〈〈办案规则〉〉第51条还规定了“其他方式”,有三种:
1直接送达。特别是仲裁调解书只能采用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在场人签名、盖章,把该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对于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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