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诉讼费退。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不缴纳受理费;
2、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审的人民法院决定不受理或者驳回当事人诉讼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决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原先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二审的人民法院如果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起诉人预先缴纳诉讼费用后,如果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会退回缴纳的诉讼费用。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的情形如下: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一、对管辖法院提管辖权异议需要交费吗?
对管辖法院提管辖权异议不需要交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七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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