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之间投靠
1.被投靠人申请(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3.未婚声明(限随迁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
(2)子女投靠父母
1.被投靠人申请(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的需签字确认);
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4.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或非婚生育说明;
5.本人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
3.单位同意落户证明(限落单位集体户的)。
7.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死亡或者失踪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根据情况需提交现役军人证明或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死亡证明或失踪证明。随迁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子女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的除外)。
(3)父母投靠子女
1.被投靠人申请(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
(4)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
1.被投靠人申请;
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双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济南市贯彻落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其中,已办理过在济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1年。符合条件的,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1)被投靠人申请(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未婚声明(限随迁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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