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县内户口投靠亲属落户办理材料:1.填写《市(县)内户口变动申请表》2.入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亲属关系证明;4.16周岁以上人员近期一寸照片一张(已在本市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不需提交)。5.其他需补充的相关材料: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投靠迁移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
烟台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所需材料
申请材料: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3、未婚声明(限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4、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5、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或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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