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靠迁入条件:在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和小城镇具有常住户口的(集体户口不包含人才市场学生集体户),可申请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户口投靠。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投靠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4、已超过法定婚龄,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需提供区、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残疾证;
5、(1)借住亲戚家:房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注明亲属关系);
(2)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口证明;
(3)租住房屋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房主房产证、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6、《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二份。
备注:1、凡能通过公安网查询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供原籍户籍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凡能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任一方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都应视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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