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缺失对职工自愿不购买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时间:2023-07-02 18:55:56 3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单位有很多的工人都不愿意买社会保险,而且在本公司也写了自愿不买保险的书面证明。可是今天就有个自愿不买保险的工人受伤了,现在在医院住院,是右手的虎口处得手筋和肌腱断了,下午就做手术接上了。我就想问问这样的情况,我们公司该如何处理。

律师建议:你们公司应当给予缴纳保险,这是强制性规定,且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你们依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4条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5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社会保险法》的企业职工看点

社会是一个大系统,民生、政府、企业都是系统的一部分,系统的各部分成为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子系统,各子系统相互交容形成了整个社会体系。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每个系统(子系统)都会自我演变以减少其它系统的制约,在这一过程中又会导致其它系统产生相应的

社会是一个大系统,民生、政府、企业都是系统的一部分,系统的各部分成为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子系统,各子系统相互交容形成了整个社会体系。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每个系统(子系统)都会自我演变以减少其它系统的制约,在这一过程中又会导致其它系统产生相应的适应化变化,在动态平衡中推动整个系统的革新,使整个系统演变出新的整体特征。

研究子系统之间相互关系、某一子系统演变对其它子系统和整个系统演化的影响,是我们控制系统演化预期,保障系统良性演变的必需。

《社会保险法》作为联系民生、政府、企业的重要纽带,它的颁布必然对各方面产生相应的影响。对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我认为有几大看点值得注意。

一是妥善解决了缴费不满十五年的情况。现在一部分因企业改制断保或外出务工未保的大龄职工,都面临无法缴费满十五年的情况,这影响到了职工和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职工是企业的灵魂,缴费不足不能得到保障,严重影响了职工利益,也让企业面临两难选择,现在有了妥善的解决方案,能有效保障职工利益,增强职工凝聚力,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伤残情况的规范。《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这是一个大的改变,在现行的规定中在职参保职工这部分是由企业承担的,现在转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降低了企业负担,保障了职工权益,是一大进步。希望各省尽快修订现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保持与社会保险法的衔接。

三是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不缴费。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休后的医保缴费问题,是职工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对企业而言,企业已经承担了在职时的缴费义务,退休养老期间的所有义务已经转交给养老保险机构,要企业继续承担医保缴费义务并不合理,并且由于企业生命期并不确定,也会对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障有所影响,现在社会保险法明确退休人员不缴医保费,对企业和职工都是一件好事,众望所归。

四是工伤报销费用范围扩大。工伤保险条例原规定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企业承担,在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并且规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及第三方导致工伤不支付费用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追偿,这将极有力地维护未参保工伤职工权益,扭转受工伤职工的弱势地位。

当然,社会保险法亮点有很多,我所说的只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遇到、听到的,是广大企业管理同仁和职工朋友应该重点关注的。(邢华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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