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一方为主权国家的政府或其机关;他方为外国投资者,基于东道国政府的许可,享有专属于国家的开发特许权。
(2)对于自然资源、公用事业的开发、建设的特许权的授予必须经东道国的特别许可。
(3)对于外国投资者的优惠较多、保证较多。
(4)须事先经立法机关授权的行政机关批准,或须提交立法机关审批、订入法律或行政规章中。
相关知识:
特许权的具体组成和特许经营的模式有关,不同的特许经营模式对应着不同的特许权。遵照特许权由简单到复杂的顺序,按单一元素到综合模式级别可以把特许经营分为以下六种基本类型:商标特许经营、产品特许经营、生产特许经营、品牌特许经营、专利及商业秘密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
特许权也是一种无形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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