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视角下担保债权是否优先于职工债权
担保债权是优先于职工债权的。
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的原因如下:
1.担保抵押资产并不纳入到破产清偿顺位当中,而是独立于破产财产之外的资产;
2.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在今后应更多地靠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
如果担保债权不能依法实现的话,对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担保债权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三、担保债权是破产债权吗
担保债权不是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包括下列债权: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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