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协议与正式销售合同在法律效力上并无二致,皆可凭借前者进行房产交易登记过户,从而依据相关规定,合法取得相应房屋产权证书。

然而,若出卖方在签订预售协议时未能获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明》,则应被判定为该合同无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