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一)和解
1、劳动者直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劳动者请工会与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3、这边的第三方,可以是劳动监督部门。
4、和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二)向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调解协议的效力
(1)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调解协议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执行力。
A、调解组织自收到申请15日未作出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B、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仲裁。
(3)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事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发支付令:
1、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发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调解也不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
(三)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劳动行政部门主要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里面所设立的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部门投诉的事项限于以下几项。
1、拖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拖欠工伤医疗费。
3、拖欠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
(四)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地:
(1)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
(2)管辖发生冲突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2当事人的确认:
(1)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
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1)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可以中断,中止。
(2)一年仲裁时效的例外。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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