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注明赔偿工伤八万职工表示未收到向法院起诉
时间:2023-06-08 16:21:13 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08年4月,唐某应聘到该机械厂从事质检员工作,岂料,2008年6月20日,唐某在工作中右手受伤,机械厂随即派员送其到医院救治。唐某住院一周后出院,在家休息至同年8月底后又继续到该厂工作。2009年3月1日,唐某和该机械厂续签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一年,而后,因为工作量加大,唐某在一周后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交了辞职报告,离开了该机械厂。由于该厂对唐某的右手受伤一直未有明确的说法,唐某便对其右手手伤申请了工伤认定,经鉴定,唐某属于工伤,且伤残程度为九级。2009年9月,唐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因裁委逾期未裁决,唐某便起诉至江阴法院,要求该机械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各项费用合计11万余元。

被告机械厂此时出具了在2009年3月1日和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上一款内容表明,该厂已经一次性给予唐某8万元作为其右手受伤的补偿。同时,该机械厂声称,双方只在劳动合同上做了注明,并未另行签订赔偿协议,也未要求唐某出具收条。唐某对合同上本人签名没有异议,但是他表示,当初他签订的是一张空白的劳动合同,合同上8万元补偿的内容是该厂自行添加上去的。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待遇赔偿问题自行和解的,都会签订和解协议,劳动者收到赔偿款后必定要出具收条。本案中该机械厂无法出具这些证据,不符合工伤赔偿自行和解的惯例。而唐某在唐某在离职后才主张工伤待遇,此时工伤待遇的支付条件才成就,因此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已经涉及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事宜也不符合常理。承办法官着重用上述理由做了该机械厂的调解工作,最终使本案以厂方一次性支付唐某9万元调解结案。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可大意,如遇空白合同,应主动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填写清楚,并确认与已经谈好的用工条件相一致后,再写上自己的名字。同时,劳动者应切记,劳动合同文本必须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自己本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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