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维权途径包括以下几种:首先,和解。和解是指当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产生了纠纷,他们可再次进行友好磋商,以达到互相尊重、平衡利益的目的,并就争议的各项事宜达成共识;其次,调解。调解则是在公正的第三方的主持之下,通过运用深入浅出的说服教育手段,以期解决纷争;再者,仲裁。仲裁是指在合同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最后,诉讼。诉讼则是指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中的任意一方都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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