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人被判决必须执行时,选择恶意逃债,那么公安只能以涉嫌诈骗的理由控制嫌疑人,不需要出具拘留证或拘捕证。在紧急时刻,公安机关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拘留扣押。
按照法律规定,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的,法院有权利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
实践中是否采取拘留措施,需要由法院裁量。
民诉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判决后欠款人故意将手机卡扔掉了、无法联系到,那么这种行为恶意逃债。由于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的案子,公安局不会受理的;但受害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措施。在申请强制执行措施后,如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踪迹,可以打电话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庭,请法警会拘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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