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若属于配偶单方面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往往无法直接对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然而,倘若该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具有明确的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前提,则这种情况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而使得债权人得以对夫妻共同财产发起强制执行程序。
然而,若是能够提交充分证据来证明此种财产实为配偶单独所有,那么应该将这部分个人财产从执行对象的范围内剔除出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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