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守约方有权利及时地向违约方发出关于终止合同实施的书面通知;2.如果违约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既未能提供合理的担保措施以恢复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又试图强迫守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守约方有权对此做出正确判断并采取相应行动,即坚定地回绝违约方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力,责令违约方承担合同违约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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