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未利用土地、其他未利用地两个二级地类。
(一)未利用土地分为:
1、荒草地。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土地
2、盐碱地。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3、沙地。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4、苇地。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
5、冰川与永久积雪。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征用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及法律规定的补偿项目确定补偿金额,给予相应的补偿。
1.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2.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3.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4.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5.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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