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水利设施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而是属于生产设施用地。具体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水利设施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而是属于生产设施用地。具体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用于建造、购置、租赁用于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土地,包括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农业用地等。这些土地通常具有特定的规划用途和设计要求,用于满足生产过程中的各类需求。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生产设施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用于非生产性用途。同时,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滥用土地。
在实际操作中,生产设施用地的取得和规划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需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配套设施等因素,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高效生产。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土地,包括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农业用地等。这些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用于非生产性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滥用土地。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配套设施等因素,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高效生产。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一条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一)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二)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三)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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