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搞水利工程建设的,主要从事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农业灌溉设施水利工程建设等等,那么,对于我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时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国务院令[2007]511号文件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税[2008]49号文件第三十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提示:城市防洪水利工程建设没有减免规定,农业灌溉水利工程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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