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场如何发现建设用地占用耕地
说起如何判定违法占用的现状地类,往往有人会提出应该到现场去实地判定,但既然是违法用地往往已经建设占用,已经改变了原有地类,实地是无法判定所占用的土地类别的,因此,判定所占用土地的类别时,一般应当以法定的土地调查结果为准。为此,《查处规程》明确: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套合之后,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所标示的地类一般就是违法占用的土地类别,地类判定应当明确所占用的一级、二级地类及相应的面积。
二、土地调查成果与相关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土地调查成果与土地审批文件或者土地登记文件不一致时,应当以土地审批文件或者土地登记文件为准进行地类判定。例如:一宗违法用地自2015年5月开始建设,某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后及时进行立案查处,查处过程中,经对照2014年12月31日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显示所占用的地类为耕地,但经核实,该地块包含在2015年3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该市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范围内,即该地块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判定该地快的地类呢?
对此,《查处规程》明确: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因此,该案占用土地的地类应当判定为建设用地。再如:在2015年7月的一次执法巡查过程中,某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发现,某建设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在2014年12月31日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示的地类为耕地,初步判定该项目属于违法用地。但进一步核查发现,该项目用地为2009年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2010年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项目开发企业摘牌后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了出让金,于2010年10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用途为商业用地。
根据进一步核查情况可以看出,是土地变更调查出现遗漏,未及时进行变更,造成土地利用现状图失真,因此,该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地类不是耕地,应为合法建设用地,同时,应当提请地籍管理工作机构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进行更正。
三、可以提请地籍机构认定吗?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可以提请地籍管理工作机构进行现状地类认定。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的分工,土地调查和地类认定一般由地籍管理工作机构进行,因此,对于一些无法准确判定占用土地类别的情况,《查处规程》明确: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可以提请地籍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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