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2、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3、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4、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军人退休条例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军官应当作退休安置:
1、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技术职务的军官
2、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3、具备下列情形的,由本人申请,经过批准,可以作退休安置:
(1)军官服满30年以上的。
(2)军官服役和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的。
(3)军官满50周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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