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出差补助标准
国外出差补助是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差旅费标准存在单位和职别以及级别的差异。
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一)国际旅费: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三)住宿费: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四)伙食费: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五)公杂费: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六)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二、出差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差津贴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一)独生子女补贴;
(二)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三)托儿补助费;
(四)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劳动仲裁出差费怎么举证
劳动仲裁案件中,由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出差费进行举证,例如车票、酒店发票等。如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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