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加工材料的发出在发出材料时要有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清单,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清单)
2、结算加工费、税金、及运杂费等结算加工费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增加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支付加工费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即: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加工完成后收回物资验收入库加工后收回物资时,按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库存商品贷:委托加工物资
一、加工贸易企业合同备案提交的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1万美元以下的进口辅料除外);
2、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其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备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供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给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备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国税部门备案证明(来料加工除外)
5、经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
6、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7、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需提供对口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
8、加盖企业印章的空白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9、《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10、《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
11、《加工出口成品备案表》
12、《单耗备案申请表》
13、经预录入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
1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15、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资料
16、从事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还应提供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注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17、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增值税行为视同销售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但是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其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的福利或者个人的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7、将其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将自产的、委托加工的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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