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和其他材料的实际成本。二是可以根据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单位和加工材料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三是委托加工材料的主要会计处理。(1)企业发往其他单位加工的材料,将实际成本借记本帐,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项目。按计划成本或销售价格核算的,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购销商品差异。(2)支付加工费、运杂费、本科目借方、“银行存款”贷方等科目;委托加工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材料,受托人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直接销售)或“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继续处理),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三)已加工验收入库的材料和剩余材料,按照加工回收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剩余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该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销售价格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销售价格借记“原材料”或“存货”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往来科目,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货物购销差价”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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