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申请流程包括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乡镇审核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低保金或不予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2.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3.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抽查、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低保金;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低保申请步骤
低保是指国家对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低保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特殊困难,难以自我解决,需要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低保审核审批办法》规定,低保申请需要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家庭财产状况证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证明材料、特殊困难证明材料等。
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调查,并最终确定低保金发放对象。同时,低保金发放对象需要按照规定领取低保金,并用于共同生活的必需支出。
低保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申请人应珍惜机会,按照规定领取低保金,并积极改善家庭生活条件,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低保制度是我国重要的社会福利制度之一,旨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申请人应珍惜机会,按照规定领取低保金,并积极改善家庭生活条件,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低保审批,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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