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和审批步骤是怎样的?
时间:2023-08-05 20:24:06 1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住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发表住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听取大众意见,经审查同意后,发表户主名单,申请人填写(农村住宅基地申请书)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一)申请。申请人持有申请资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每季度集中申请资料,依法召开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张榜发表,张榜发表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的,向乡镇国土资源所报告初审。

(2)现场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现场调查和大众调查,审查建设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制作调查记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写申请书。国土资源所初审通过后,出具《农村村民宅基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委员会审查。村委会审查并签署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和建设申请书》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原住宅用地状况和家属现居状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按村民委员会公章,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审查。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委报告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资料后,完成审查,现场确定计划用地范围,报告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符合审查条件。

(6)批准。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完善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和登记制度

完善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程序。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成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办理众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一并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对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按前述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占用承包耕地的,应当报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终止其承包合同,换发承包经营权证,调整应负担的农业税;对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涉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依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强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上地使用权登记,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原依法批堆使用的宅基地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应主动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依法买卖、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国上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下)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或被注销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证》。逾期不办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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