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当如何处理
时间:2023-04-06 16:00:50 2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双方如能按照规定补缴税收,合同仍属有效。经济适用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一、与集资房相类似的几个概念有哪些区别

(一)集资房、福利房和微利房

首先,概念的不同。福利房、微利房是安居房的表现形式。安居房是指按规定出售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一般情况下,出售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称之为福利房,而向社会发售的称之为微利房;而所谓集资房是指由一家或两家企业或单位,集体出资建房;再分销给与该企业单位有关的员工或亲属等,以集体名义申报的房产,其房产的所有权是某一个具有开发资格的开发商或当地有关部门。

其次,上市条件不同。安居房经过补差价办理绿转红(注:安居房的房产证是绿颜色的,商品房的房产证是红颜色的)手续后可以上市流通,并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而集资房由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的规定,不能作为商品房上市流通,不能合法转让、抵押、出租、继承等,但如果只用来自住,公司有买卖合同(公证与否尚难说)和收据,使用权是没有太大风险。另外,购买者与公司形成的不是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交易标的不合法)而是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应保留好合同及收据,以防日后有用。另外,集资房也不是安居房,因此也不存在补差价后上市流通之说。

(二)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

集资房与经济适用房相比,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其相同点主要表现为:经济适用房享有的优惠政策集资房也完全享有,而且二者在供应对象上、建设标准方面也是一致的。其不同点主要是:

(1)产权性质不同。集资房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不同。集资房有两种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和房改房产权,即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集资房的话,其产权性质属于房改房产权;但如果购买的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其产权性质则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

(2)价格不同。由于集资建房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而是集资合作建房关系,因此,集资建房不存在销售问题,职工可免交部分税费,所售价格只是建造房屋的价格,不包含利润;而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中包含3%的利润,即由房屋建造成本价格的利润构成。

二、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有哪些?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4、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

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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