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规定,加强幼儿园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以及保育和教育能力。包括教师及保育人员在内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家及省规定的职业资格或岗位任职资格才能上岗。
对于违反条例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条例规定,将责令整改,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还明确安徽省学前教育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与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今后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学前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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