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有经济补偿金,单位辞退,应该给员工经济补偿。所谓试用期,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才有试用期。但是,试用员工和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没有约定。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证明的,视为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一、辞退的相关法律
对于辞退员工,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39条规定了六种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的情形;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而且在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在实践中,企业经常用的就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的,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我们着重讲一下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劳动者的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企业在试用期通过考核不合格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四个法律要件:
1、相关劳动合同等书面规则中须对录用条件进行约定或规定;
2、有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3、在员工试用期届满之前进行考核并作出解除通知;
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在试用期届满之前交由员工签收或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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