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是指对案件有没有审理权,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提高诉讼的效率,让案件更好进行审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可以不立案。
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能判决不管辖吗?
管辖权异议如果裁定驳回的,法院会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出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答辩状期间向受理法院提出异议,受理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只有等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生效后,才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来负责审理,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法院可以自行移送管辖吗?
法院是可以自行移送管辖的,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根据关于合并起诉的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案件时,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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