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第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证明,证书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应当向辞退人员支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支付,辞退费发放证书应保存在自己的档案中。辞退费的支付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实习期)的,按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0%支付(基本工资、工作工资、工龄工资、护士加护理年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学年龄津贴之和,下同)
(II)工作五至十年(含五年)的人员将获得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实行失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收取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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