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指示交付引发之物权变动的确切时间,需要明确的乃是通知到达第三方昕示之时起,物权宣告其已然发生变化。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契约自签署之日起已然产生效力,但我们必须明白的是在这一刻,物权尚未真正完成转移。究其原因,在于依照物权公示原则,动产须在完成交付之后才能有效地引发物权变动。而交付方式繁多,其中一类便是指示交付方式,即将所有权人之意旨传达给第三者,再由后者为此进行交付。因此,只有当完成对第三方的通知,指示交付过程彻底结束,所有权方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转移。
2、在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之前,若第三方已经依法占据该动产,那么负有交付义务之人,可以通过行使转让权利,有权向第三方请求归还原物,从而替代传统的实物交付方式。
3、所谓指示交付,实际上就是指在动产已被第三方实际掌握之际,通过出让人将其针对第三方的返还请求权赋予受让人,以此取代传统的实物交付方式。为了使指示交付能够成立,仅仅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即可:
首先,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关于转让所有权的正式协议;
其次,出让人需将所有权转让的具体事宜充分告知标的物的现实占有人。这种交付方式最显著的特点在于交易在先,实际交付则在其后,亦即他人有权对此承担交付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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