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被拆迁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依照本细则第二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核定。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基准房价构成区位补偿房价。其中,基准地价是指一定时期、一定面积内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平均楼面地价;基准房价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设综合成本平均价格与被拆迁房屋平均重置价格的差额。
住宅拆迁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等级范围由国土资源和住房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和住房局)制定并定期公布。土地等级7至10级地区的基准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国土资源和住房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住房局备案。
第5k条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根据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现行容积率是用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除以土地面积计算出来的。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上注明的面积确定;土地权属证明上未注明用地面积的,平房的容积率按0.7计算,容积率按0.7计算离地两层以上的,按1计算;当事人有异议的,也可以按测绘部门实测数据计算。第六条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的评估,按照《北京市房屋评估办法》(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和《北京市房屋评估技术规范》(京房地评字[1999]655号)执行。第七条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房改重建区域内被拆迁的民房(不含已购公房)的拆迁补偿价格,按照重建前的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产权交换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评估交换房屋的价格。第八条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可以按照《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京房地评字[1999]656号)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进行。第九条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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