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房屋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房屋出租人的权利:
1、租房的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
3、确保合理使用出租房屋的权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使用情况,并行使决定修复和扩建的权利。定期行使检查出租房屋的权利;
4、提前收回自住权。规定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可以行使索赔权;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合同期满后,出租人的权利是否同意续签租赁合同。
房屋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
2、保持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义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在交付出租房屋后不能因第三人主张享有出租房屋权利而使用和收入出租房屋;
5、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终止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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