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效劳动合同期内,未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就停发招聘人员报酬。日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利辛县新张集乡卫生院的诉讼请求,并承担850元诉讼费。
1998年4月12日,原利辛县陶集乡卫生院与被告陶某签订了卫生技术人员聘用合同,陶某被聘为本单位的防疫员,聘用期限20年,即从1988年4月12日至2008年4月13日。被告陶某一直在陶集乡卫生院工作到1992年,后因撤区并乡,陶集乡合并到新张集乡合,陶集卫生院与新张集卫生院合并为新张集卫生院,被告陶某继续在新张集乡卫生院担任防疫员。1999年,县卫生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对乡镇防保站管理、清退招聘人员的紧急通知》,原告新张集乡卫生院停发了被告陶某的工资,但一直未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被告也一直工作,但未领取报酬。
在诉讼中,原告新张集卫生院提供的合同聘用期限为3年是将20年改为3年,原告称,3年期限是在县卫生局备案时由卫生局统一修改的,被告陶某所持有的合同仍是20年系被告涂改所至,原告申请对被告所持有的合同是否经过涂改进行鉴定。经鉴定,未有涂改痕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新张集卫生院与被告陶某鉴定的《卫生技术人员聘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遂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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