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六条
一、证据发生变化引起的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的证据应经庭审举证、质证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在庭审中证人证言发生疑问,需要证人出庭陈述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经公诉人或当事人的提请,合议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审理。但证据发生变化引起的延期审理因提请主体的不同而有严格的限制。公诉人在审理中发现该案需要补充侦查时,因主动向合议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当被采纳后,应及时补充侦查,但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如未完成,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一次延期审理的权利,但不得超过两次。而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辩护人提请的延期审理的权限仅为一次。
二、法院为什么会推迟开庭
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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