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不涉及任何财务利益的民事诉讼案件,其收费标准设定为每件案件从2000元至30000元不等,价格波动范围可在上下20%之间调整;
若最终计费结果未能达到最低2000元的标准,仍将按照2000元进行收取。
(二)当争议涉及到财务利益时,根据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将按照以下费率进行分段累加收费:
标的额费率10万元以下(包含1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6%;
10-50万元(包含5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5%;
50-100万元(包含1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4%;
100-500万元(包含5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3%;
500-1000万元(包含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2%;
1000-5000万元(包含5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
50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5%。
同样,价格波动范围也可在上下20%之间调整;
若累计收费额未能达到最低2000元的标准,仍将按照2000元进行收取。
(三)计时收费的标准为每小时200元至2000元,具体收费标准和结算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范围内协商确定。
价格波动范围同样为上下20%。
(四)如需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的收费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适当降低。
(五)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由原承办律师继续处理,则收费标准可参照原收费标准适当降低。
(六)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但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项目,此规定并不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全文74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