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女士问:我于2007年3月份与某商场签订了租用协议,期限到2009年3月31日止,由于该场地在2008年11月1日失火导致场地烧毁,现该商场既要提前终止合同,又不返还保证金,问是否可以要求商场退回保证金?
袁律师意见: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来看,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你们双方合意的协议约定,承租方违反合同,会丧失保证金;出租方违反合同的规定则要双倍返还保证金。目前的证据显示,承租方没有违约的情况,而出租方存在几个方面违约的情况:一,租赁期还没到期,出租方有义务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二,出租方有义务保持场地的适用性;三,由于不能归咎于承租方的责任令到场地被损,出租方无权提前终止合同;四,出租方提前终止合同等于违约,根据你们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如果要提前终止合同必须向承租方承担双倍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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