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败诉,保全费用是谁出
时间:2023-06-22 15:43:34 3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后败诉的,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依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一定比例收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案件产生生效判决因为主观(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客观的因素(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不能长期保存)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的。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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