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夫妇婚姻关系持续期内购置的房屋,若未得到双方明确的书面协议,那么仅在房地产证书上体现所有人姓名之一的情况下,应当被视为夫妇共有的财产。
在离婚之时,如有任何一方欲主张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则需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予以评估后,再依据此结果将相应份额分配给对方;
倘若双方均有意愿获取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则需各自提出报价展开竞争;
假若双方均无意争取或居住这栋房产,那么由人民法院负责实施拍卖程序,并根据拍卖所得的款项对财产做出合理的分配安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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