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行政行为因严重违法或者明显不当而被全部或者部分撤销。例如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或者具有适用
一、行政复议决定形式有哪些
行政复议决定形式有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已经入户的申请行政诉讼救济途径有哪些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
(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提讼,由人民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
三、行政诉讼中调解机关的一审判决案件有哪些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有五种。
(一)驳回诉讼请求
适用情形:
(1)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3)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4)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5)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
(二)撤销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三)履行判决
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且无正当理由;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
(四)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判决变更。
应当注意:
(1)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2)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五)确认判决
1、确认违法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3)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4)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5)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6)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2、确认无效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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