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决当事人搬出房屋时,当事人不搬出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并搬出被执行人在房屋内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由国家主席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席。拒绝出席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人应当制作强制执行笔录,由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被拆迁人的财产由人民法院运至指定地点,移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移交其成年家属。被执行人应当承担拒绝接受造成的损失。二是办理房屋腾退执行案件的基本原则。一是说服教育与执行相结合的原则。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要把说服教育作为重要途径,加强对被执行人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解释和思想指导,促进其自动履行。经说服教育仍不主动的,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和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相结合的原则。经劝说教育仍拒不腾退的,可以采取直接强制措施依法腾退,也可以采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间接强制措施,强制其自动履行腾退房屋义务。
3。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记录实施现场。携带执法记录仪,记录行刑现场。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现场,还可以安排专人对执行过程进行记录和记录。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可以使用单兵制、指挥车等执行设备。必要时还可与执行指挥中心联网,对执行现场进行同步远程监控和指挥协调。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将音像资料上传到办案系统。4立法、审查、执行相协调的原则。执行部门积极加强与立案部门、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督促立案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不动产案件的通知》(发<;1992>;督促司法部门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实地调查,在判决书中充分考虑执行依据的可执行性。发现执行依据不明确的,应当主动与司法部门沟通,要求司法部门作出解释;执行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方便当事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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