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签字所签署之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包括:
首先,当签署合同时的当事人使用假冒姓名,以致于使对方产生错误认知并做出对其自身有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时,此种行为即被视为欺诈行为,因其本质上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非合法的民商事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合同的自始无效或绝对无效,当事人因此需来承受由此引发的不利法律后果。
其次,以假冒身份签署合同甚至有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罪等严重犯罪行为,使得当事人在面临刑事责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后果之时无法逃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合同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伪造事实或者隐匿真相等欺诈手段,从中骗取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且所涉及金额已经达到较大标准的行为,这是一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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